中国彩灯博物馆之友组织章程
发布时间:2020-9-7 来源:中国彩灯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彩灯博物馆之友”组织(以下简称中灯博之友)。
第二条中灯博之友,是由文物文博考古史学与彩灯文化学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自贡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中灯博之友的宗旨:加强中国彩灯博物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的教育职能,提高彩灯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彩灯及自贡地区文化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中灯博之友接受中国彩灯博物馆理事会和博物馆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中国彩灯博物馆参观。
(二)推动博物馆科学普及、社会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组织博物馆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博物馆的联系。
(六)提高中国彩灯博物馆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中国彩灯博物馆,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中灯博之友会员分为两种: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博物馆、热爱博物馆,致力于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公众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灯博之友的普通会员。
(二)VIP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公众,可申请成为中灯博之友的VIP会员:
1、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特别是为彩灯文化、彩灯文博事业和彩灯实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博物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4、在本馆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5、文物文博、历史学、考古学、彩灯文化等方面的学者专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会员权益
(一)受邀参加中灯博之友的系列活动;
(二)可提前获知博物馆的最新临时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三)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出设想和改革方案;
(四)获赠博物馆的精美印刷品;
(五)获赠临时展览的书籍、海报及纪念品;
(六)受邀参加博物馆重大活动,包括年会及各类开闭幕式典礼等;
(七)受邀参加名人、学者的讲座或各类学术研讨会;
(八)受邀参观重要的文物遗址。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博物馆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博物馆之友”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馆。
(四)积极宣传本馆。
(五)对中灯博之友活动及博物馆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中灯博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中灯博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表格可在中国彩灯博物馆咨询台领取。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交至中国彩灯博物馆办公室。
(四)由博物馆颁发会员证及相关会员权益及义务、“博物馆之友”组织规章制度、活动安排进程等资料。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博物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日常议事与执行机构为“博物馆之友”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博物馆之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博物馆之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秘书长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具体组织与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彩灯博物馆审查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相关方向“博物馆之友”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本组织经行业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二〇二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彩灯博物馆。